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以及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重慶市環保局日前出臺了《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備案,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環保局表示,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是環保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重要內容,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管理,有利于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新格局。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開展5類環境監測服務
《辦法》共17條內容,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重慶市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的活動!掇k法》明確,由市環保局對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名錄管理。申請進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須向市環保局提交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表、資質認定證書及項目附表復印件等8項材料,并接受市環保局組織的環境監測能力評價。
在收到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申報材料后,市環保局將于30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料查閱、操作演示、盲樣考核等方式,組織開展監測能力現場核實評價,重點核實其實際監測能力與其申請監測服務范圍的符合性。對于能力評價合格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將納入名錄數據庫并進行動態管理。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將在市環保局公眾信息網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辦法》明確了列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以承接企事業單位或環保部門委托的以下5類環境監測服務:一是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二是企事業單位排污狀況自主調查監測;三是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生態類項目竣工驗收調查監測;四是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五是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局采取政府購買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監測。未列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結果,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在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中不予運用。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逾越6條“紅線”
《辦法》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每月通過名錄數據庫,向市環保局報送承接監測服務的情況。市環保局將組織開展監測質量不定期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加強對其在本轄區開展監測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環保局。
為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管理,《辦法》為其劃定了6條“紅線”:一是超范圍、超有效期開展監測;二是違規掛靠監測人員;三是在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四是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客觀性;五是不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不按規定報告變更情況和承接監測服務情況,或拒不接受環保部門監督管理;六是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市環保局表示,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除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還將把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記錄和“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此外,《辦法》還規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方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串通作假將被懲處
《辦法》提出,委托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以及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應在簽訂服務合同后,及時通過名錄數據庫將委托服務內容和項目向市環保局報備。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在購買服務、環境管理、環境執法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報告予以嚴格審查。
針對委托方強迫、指使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或在監測過程中人為干擾、破壞等情況,《辦法》明確,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有采取不正當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以及無正當理由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
市環保局表示,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委托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視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公示及考核、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納入銀行征信系統信息報送、暫停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暫停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對于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委托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的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